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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职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2023

来源:汇意旅游网

成都市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辞职后公积金提取流程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提取材料至中心营业大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或单位结算户,如

法律分析

成都市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只要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您可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任何地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离职后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

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三、离职后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职后,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离职后,职工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住房公积金存款转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单位应于离职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申请,确认无误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5. 职工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辞职证明、新入职单位的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综合确定。

结语

成都市离职公积金提取条件简单明了,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可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任何地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六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此外,根据离职后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最后,根据离职后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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