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8月6日 星期三 天气:阴、阵雨
一日之计在于晨,今天早上又是一如既往的忙。首先是给一件确认受理案件的原被告写要发给他们的法律文书,内容和前一天的一样。其次是修改两份判决书并打印十份,然后在盖上法院公章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等把这些都弄完之后已经将近十点,错过了杨姐的一次开庭。当然,此次开庭审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很早结束也是我错过旁听的原因之一。但有幸旁听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审理。整个上午就在这样紧张的节奏中过去了。下面我主要对我所旁听的这场刑事案件发表一下自己的感想。
首先,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一样都是允许公民旁听的,没有什么限制。因此我很容易就坐在了旁听席。审判庭和昨天的民事审判庭相比,简直就是天上和地下。这个审判庭如同一个大礼堂,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控辩方席上都安置有显示屏,这是诉讼程序趋于电子化的一个明显标志;旁听席很多而且是非常舒适的座椅。基层法院的法庭能够有如此高的配置也是出乎我的意料。但更出乎我意料的是,在开庭审理后,我没有在辩方席上看到辩护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的话没有律师还好,可犯罪嫌疑人对控方和原告(由于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为合并审理,故检方和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都列席在控方席上)的起诉意见都没有异议,自己也未曾发表任何的辩护意见,最后陈述也没有说。这使庭审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将自己置于很不利的地位。因为按照我对案情的了解,被告至少可以从以下几点发表辩护意见:
1、这起案件是双方由于开关灯的问题引起争吵继而引起打架斗殴,被告使用扫帚将原告眼部打伤。但很明显双方对打架的起因都有过错,且双方都动了手,从这至少可以反映出被告的主观恶性小,系偶犯。
2、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证据,被告可以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当然我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因为我确实感觉原告有点漫天要价。
3、如果我是被告的代理人,我肯定会提出被告系初犯并且一贯表现良好。虽然我国刑诉目前不认可品格证据,但一定会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且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这些都可以作为减轻刑责的酌定情节。
以上所说的这些,由于被告没有请代理律师在法庭都没有提出来。本来可以减少刑期、减少赔偿,现在看来都会比较困难。今天刚刚看了一篇关于美国“米兰达告诫“的一篇文章,美国对于被告人权利的全面保护让我深有感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舒赫兰大法官曾说:“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2]布莱克法官也说道:“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
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也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但还是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在一些基层法院刑事时间的审理中被告普遍没有辩护律师的现象就是其一。我希望有一天,当中国的警察在逮捕罪犯时,也能向犯罪嫌疑人完整的陈述一遍类似米兰达告诫的话语:“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会为你制定一位律师。”
好像自己的感想说得略微多了点。下午又是一如既往的清闲了,打印了几份调解书盖了章后,坐在办公室等一起审理完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取判决书。可是,他们一个人都没来!可能是因为下雨的缘故吧。时断时续的下雨使今天的天气格外凉爽,希望明天有个好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