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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催告函 篇4

来源:汇意旅游网

  钟先生:

  阁下于20xx年4月8日与本人就阁下承包xx街5-16号别墅室内装修工程事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工期120天;2、阁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按合同附件工程报价清单之项目及造价包干,工程过程中,发生之增加项目另行计算;3、除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外,工程完成竣工后三天内,发包方支付除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人民币68400元。合同签订后,阁下如期进场开工,本人也依约支付工程款,迄今除工程尾款68400元和质保金5000元外,本人已如约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4420xx元。然而,工程开工后,在没有任何约定可顺延工期情形发生下,阁下却一再拖延工期,至今已逾期近七个月,尚未完工。本人一再催促,阁下不仅不抓紧施工,近期更以种种无端借口拒绝继续施工,要挟本人提前付款。

  针对阁下的无理言行,本人郑重指出:1、阁下将四个月的工程拖延工期七个月,已严重违约,本人有权追究阁下的违约责任,要求阁下赔偿损失;2、阁下提出的所谓“须在收尾时落实才可施工”的要求补缺资金的预算遗漏、更改、增加项目,其中第一部分的所谓“遗漏”,并不属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之增加项目,且即使存在并成立,按照工程合同履行惯例也属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结算事项,合同更没有约定业主必须随时支付;其中第二部分所谓“准备增加项目”,本人并没有意向要实施或委托阁下实施,何况这些也与阁下履行合同约定项目无关;最后两项所谓“前期补充项目”和“代支项目”,前者本是可计可不计的小活儿,且总计只有3498元,后者的所谓代支项目,实际也都是属于包工包料范围,且只有4400元,即使成立,两者相加,也仅有7898元!对于预算50多万元的工程,后续工程依照阁下陈述,至少还有门套、石膏线、栏杆、木地板、石材订制品、五金件、玻璃等,阁下以区区七千多元抗辩继续履行合同,太荒唐了吧?阁下的行为已经不仅是“有些不厚道”了!3、工程设计、预算、工期安排完全由阁下作出,120天的工期也符合本合同工程量正常的施工期限,该施工期限已包括常见影响因素造成的合理延长。作为专业的工程承包方,又是包工包料工程,阁下应当对可能的偏差和超预算备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周转,无权将承包方因施工计划和管理的过错造成的成本增加强加给发包方,更无权以长期停工要挟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尾款或结算补差款!本人也没有义务在工程未完工之时聘请专业监理人员审核阁下随时提出的增加工程款请求。

  基于以上几点,本人郑重催告阁下:1、敬请在收到此函之日复工,并在20日内完成收尾工程,否则本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若阁下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请即通知本人并在五日内进行已完成工程项目的确认工作;3、敬告阁下在交接前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和物品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不论阁下如何决定,本人保留向阁下追偿因拖延工期所致本人损失的权利。

  望慎重处理。

  xx街5-16号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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