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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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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发现有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是实际出资与协议约定不符,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先找该合伙人协商,要求其尽快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没给的或是只给了部分的。因为 合伙企业成立 时要求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在有白纸黑字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跟精力,最好是先找对方协商。 2、可去起诉解决,因为该合伙人属于违反约定,所以其他合伙人可以去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可以对 合伙人除名 ,因为未按约定出资,需要 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不同意的,可以 向起诉 ,也可以对合伙人进行除名。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 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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