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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期间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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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哺乳期,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应适当延长,哺乳期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必须到婴儿满一岁为止。

二、婴儿满一岁时,县(区)以上医疗和保健机构被诊断为体弱,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使用者请哺乳假,是否允许使用者批准。女职工哺乳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60%以上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年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育儿期间,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时,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工伤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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