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持续三十分钟。对于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持续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持续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拓展延伸
每班哺乳时间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哺乳时间和地点的便利,并保证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得到休息和哺乳指导。同时,禁止用人单位歧视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因其生育或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在单位内,女职工因哺乳期被歧视或者限制其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其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位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其能够安心哺乳,促进家庭和工作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持续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同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单位应尊重女职工的权益,确保其哺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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