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上延长六十天,而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所以一共是158天。女职工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有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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