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只要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即成立。合同需要满足一般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和保管费,并且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保管人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合同签订即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法律分析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签订前的关键要素
仓储合同签订前的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必须合法有效,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能力。其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包括仓储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第三,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需要明确约定,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第四,合同中的期限、地点、方式等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以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最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也需要明确约定,以防止纠纷的发生。综上所述,仓储合同签订前的关键要素是确保双方身份合法、明确标的物、约定价款支付方式、明确履行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结语
仓储合同签订前的关键要素包括双方身份、标的物、价款支付、履行条款等。双方必须合法有效,标的物明确,价款支付方式约定明确,履行条款规定清晰,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履行。同时,其他相关条款如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也需明确约定,以防纠纷发生。综上所述,仓储合同签订前的关键要素是确保双方身份合法、标的物明确、价款支付方式约定明确、履行条款规定清晰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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