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一、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
二、车辆被窃停车场负责任吗?
车辆遭窃,停车场是有责任的。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么
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依以下情况而定:
1、货物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损坏是由于储存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储存物变质或者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储存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