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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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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

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⑵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⑶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⑷入库、出库手续;

⑸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⑹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⑺储存的时间;

⑻仓储费的支付;

⑼货物的包装要求;

⑽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⑾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⑿违约责任;

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⒁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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