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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差异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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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合意即可成立,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交付保管标的后才能成立;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需要给付仓单,保管合同一般则是需要给付保管凭证的。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是: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合意即可成立,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交付保管标的后才能成立;

2、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仓储合同需要给付仓单,保管合同一般则是需要给付保管凭证的。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服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存储货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仓储人承担妥善保管、保护货物的责任。而保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保管他人财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保管人承担保管、保护财物的责任。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人通常提供仓库设施,并负责货物的收发、储存等工作。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一般负责接收、保管、交还财物,并可能提供相关保管服务。此外,仓储合同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而保管合同则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因此,虽然两者都涉及物品的保管,但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内容和责任范围的不同。

结语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成立方式、合同性质、付款方式以及服务内容和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需要仓单,是有偿合同,提供仓库设施并负责货物的收发和储存;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保管凭证,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人负责接收、保管、交还财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服务内容和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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