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哪些条件
1、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以下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
(3)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由于出卖方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5)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6)出卖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7)一房多卖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安置房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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