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召开股东会,经过其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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