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汇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司处罚决定书 篇3

公司处罚决定书 篇3

来源:汇意旅游网

  关于刘水同志的处理决定

  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

  刘水同志__年_月至__年_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__年_月_日止。

  __市__公司人力资源部

  __年_月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