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在以下医院使用: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号、中山二路58号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83号。2.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号、广州市花地大道南30-32号、南沙区丰泽东路10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