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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启动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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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启动程序具体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启动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按照2018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3、法院委托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确实有必要启动的,即使医疗事故中双方均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4、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的定义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综上,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启动程序只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提醒大家注意,其他情况下均不能启动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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