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的,如果双方未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试用期,即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试用期的,此时劳动者被辞退,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没有用书面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一、辞退员工的补偿
并不是所有辞退员工的情形都能获得补偿,如果员工是因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则此时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员工在要求经济补偿前需要先判断自己被辞退的原因。
二、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但如果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它情形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1、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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