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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理的四种形态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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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法律依据:

《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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