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工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
1、职业性尘肺病等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如硅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
3、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爆震聋等;
5、职业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6、职业病是由物理因素引起的。如中暑、冻伤等;
7、职业放射性疾病。如外辐射急性放射病、外辐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莱姆病;
9、职业肿瘤。有石棉肺癌、间皮癌、联苯胺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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