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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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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期,造成损失怎么办?

网友提问:

责任人由于身体原因,在事情发生前就提出辞职,工作交接时才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几天没有认证;造成的税款损失,主管和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否要对损失赔偿?如何赔偿?赔偿的数额,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对于增值税发票认证过期造成的抵扣和多缴的其他税费,是由公司承担的。其次,因为主管及其他责任人的过失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再次,赔偿的数额问题,现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16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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