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可分为两大类,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具体形式有:1、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3、未缴纳认缴的货币出资;4、未足额缴纳认缴的货币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是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额的情形。在实践当中,抽逃出资的形式较为复杂,具体表现为下列形式:1、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3、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4、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一、公司出资法律风险点有哪些?
1、虚假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对此,一经查实,虚假出资人不仅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即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2、抽逃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出资人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
3、评估不实引发的法律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发生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身上,因为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出资资产评估不实,一般情况下与提供的资产评估材料、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以及评估方法等因素不无关系。如果因为上述因素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则很可能就隐埋下法律风险,由此导致了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公司设立或者最终导致公司设立不能。
二、股权收购-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