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前提是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若是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程序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二、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包含任意解除权吗?
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不包含任意解除权。对于当事人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车辆遭窃停车场要承担什么责任?
停车场是有责任的。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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