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住改商”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方可予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四)使用房产的,提交《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五)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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