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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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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有:

1、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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