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累计应缴税额时,应当按照各次走私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
五、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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