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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查封之前出售但未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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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在法院查封前,物权登记在卖方名义下,买房人也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需提供房屋买买协议;房款支付凭证。房款收条、还款承诺书、银行取款及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房屋是否抵押;是否实际占有,水、电缴费发票或租赁合同等属间接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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