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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违法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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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1982年2月发布《村住房用地管理条例》,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住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拆迁、改造、改造,可以暂时确定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住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超过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停止耕地通知和地方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规定的,未经集体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权4。5、房屋转让、购买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总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以暂时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7、根据确认权的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明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未来,当房屋拆迁、改建、改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将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过部分将返还给集体。8、华侨原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批准重建的,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9、空闲或房屋倒塌、拆迁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的,由集体报县级批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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