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拓展资料
第四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六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七条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要认真调查,组织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有困难时可以咨询上级医院的专家及顾问律师。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患方初步答复(口头或书面)。
第医务人员及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第九条患者要求复印及封存病历时按照医院“住院病历借阅及复印制度”及“住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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