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
2.侵害的对象不同;
3.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不同;
4.侵害的后果不同。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在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依据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按份责任
所谓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份额时,应当推定责任人承担均等的责任份额。
特征:
按份责任属于多数人责任;
按份责任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按份责任对外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特征:
它属于多数人责任;
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也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全部清偿的,都将导致连带责任消灭。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在于:
此种责任形态中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依法承担;
每个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都是全部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
此责任形态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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