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况可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根据《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劳动集体所有包含三层含义,即:
(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上述(1)、(2)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