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履行的人道主义赔偿,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是出于存因果关系与公平原则,无过错方给予损害方的人道主义赔偿或补偿,且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人道主义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说可以直接拒绝人道主义赔偿。人道主义赔偿属于单方行为,是属于自愿赔偿的范畴。如果有协议,按照协议执行。人道主义赔偿,就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出于同情和关爱,予以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在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人民在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数额时,应当考虑到有责主体的财产状况、收入能力、借贷能力等,适当成轻或者免除责任,不应使有责主体及其家庭因赔偿损失而处于无家可归、不能生计的状态。在有责主体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即使人民把法律责任归结于他并试图强制执行,也会因其不能履行而落空。人道主义总是捍卫自由的理想,不仅仅是支持那些因为教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利益而遭受压制的自由意识,而且,也支持真正的政治自由,民主决定基础上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法律的规则。人道主义捍卫人基本的安全、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道主义提倡从宗教和强硬控制下的个人自由。人道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对人的思想进行,这些形式包括教会的、政治的、 意识形态的、社会的各种有可能对人的思想进行钳制的压迫形式。当然我们也主张对各种差异的容忍,尊重个人表达其信仰的权利,无论这种信仰是多么不入流,不主张用社会的、法律的和制裁的方式对其进行压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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