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留地是指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地。
自然保留地属于二级分类,隶属于未利用地分类之下。
自然保留地属于二级分类,隶属于未利用地分类之下,未利用地除了自然保留地还包括滩涂沼泽。
自然保留地包括如下几类: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其他未利用土地,这些皆为三级分类。具体释义如下:
荒草地: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地。
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滩涂中的沙滩。
裸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不包括高寒荒漠。
其他未利用土地: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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