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撤销监事股东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具体如下:
1、股东除名必须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和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实施。除名股东对除名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除名决议的表决由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3、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告知其有权解释和辩护。作出除名决议后,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有权通过诉讼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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