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是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一般是需要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规定起诉,也不一定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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