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将终止听证。
听证一般公开举行,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最后,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于听证的程序组织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总的来说,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将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