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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会见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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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持执业证书、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怎么会见当事人

(一)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1. 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2. 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3. 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4. 不能带非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5. 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6. 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二)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的特权,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办理。

(三)应平等对待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牢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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