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是由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组织的一种听证方式。在举行听证会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申辩和质证。对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且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哪些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第六十四条则明确了听证的具体程序。如果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撤销处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将被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