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特征包括:
1.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可以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这意味着只有当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处理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3. 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这意味着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与相对人未履行的义务相关联。
4.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任何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都有可能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特征包括主体、前提、内容和对象。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