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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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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具体办法:(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制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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