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此外,听证会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最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