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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模式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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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模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当事人首次实施符合特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逾期不改正作为前提的,以及对违法行为直接给予处罚,或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实施水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通过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对于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采砂情况严重的,屡教屡犯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应当依法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是教育规范,水利执法部门直接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劝导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教育规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对应当当面纠正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方式进行,除此之外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在教育规范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教育规范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教育规范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第二步是限期整改,水利执法部门对经教育规范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3至15天,法律、法规、规章对限期整改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当事人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限期整改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三步程序。第三步是实施处罚,水利执法部门在对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在涉企的行政活动中重大行政处罚全部都需要进行备案,这是国家近些年来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当中对行政处罚方面的立法约束。民众尊重于行政执法是基于行政执法代表着国家权力所有因我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使的一些行为全部都应该有着严格的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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