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这个范围得到了扩大。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拥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