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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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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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