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采取的一种措施。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行政机关会对当事人进行告诫,告知其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然后,行政机关会制作执行决定书,明确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接下来,行政机关会将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