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半个月到账。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章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薪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章;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章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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