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拒赔麻痹症时,以先天性为由是不合理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赔。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2.《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七百零一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效力消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当被保险公司以先天性不赔为由拒赔麻痹症时,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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