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汇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汇意旅游网

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提供买卖双方共同持有的证件和证明,以及老土地证和新房产证。此外,如果土地为划拨或集体性质土地,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转变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再办理土地证过户并缴纳手续费。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

法律分析

一、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步骤如下:

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在完成住房过户手续后,买卖双方需共同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老土地证、新房产证、契税证明,然后一起到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和办理新土地证。如果该土地为划拨或者集体性质土地。那么需要缴纳该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转变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此时才可以办理土地证过户,再缴纳几百元手续费就行。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长春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长春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

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都记载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3、备注。

4、变更记事。

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拓展延伸

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及注意事项

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及注意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规定,房屋权属转移时,房屋权属人应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权属转移时,房屋权属人应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转移时,房屋权属人应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1. 房屋权属转移时,应提交完整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2. 房屋权属转移时,应缴纳相应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用。

3. 房屋权属转移时,应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 房屋权属转移时,应确保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合法有效。

结语

长春市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步骤,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无误。其中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长春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公证书、离婚证明或裁决书复印件等。办理过程中,土地使用证上会记载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等内容,同时也会有变更记事和附图等细节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