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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是什么?

来源:汇意旅游网

中国各级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中的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公共事务、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等领域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属于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分析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范围及其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包括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担任公务的人员。监察范围涵盖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职务失职、职务不当行为等行为。适用条件包括监察对象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以及涉及公共资源、公共权力的行为。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公平。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监察范围和适用条件,旨在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公平。这一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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