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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者自首如何影响刑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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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对刑罚的减轻有具体规定:(1)未被发觉主动投案可减20%-40%;(2)已被发觉但未受调查谈话可减10%-30%;(3)经规劝、陪同投案可减30%以下;(4)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可减30%以下;(5)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罪行可减20%以下;(6)投案后翻供但在一审前再次如实供述可减20%以下;犯罪较轻者可减40%以上或免罚。

法律分析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_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_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自首是否能够在刑罚减轻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自首在刑罚减轻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自首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展示出一定的悔过之意。这可能使对其表示宽容,从而减轻刑罚。另一方面,自首并不是刑罚减轻的唯一因素,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的意见等。因此,自首并不能保证刑罚减轻。尽管如此,自首仍然是一种被法律鼓励的行为,因为它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证据。总而言之,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减轻,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结语

自首在刑罚减轻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根据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自首可减少基准刑20%-40%、10%-30%、30%以下或30%以下,甚至免除处罚。自首展示了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的负责态度和悔过之意,有助于宽容对待。然而,还会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和被害人意见等。自首是被鼓励的行为,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提供更多证据。总之,自首对刑罚减轻有一定影响,但非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二章 监狱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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