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离职证书还挂在公司违法。
执业印章一定要拿在自己手里,而且一般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扣押员工的证件的,这个证使用要求必须是在此单位任职的员工,如果离职,单位继续以在职员工的名义使用此证,是不允许的,保留好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协议等,将来如违规使用,可以作为证据。
证件挂靠存在严重的危害性,具体如下:
1、 责任主体不明确: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起来极其麻烦;
2、 不受法律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施工质量无法保障:由于挂靠企业硬性的指标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因而会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施工经验不足,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等隐患。建筑业又不同于其他行业,它是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的。很多时候挂靠企业对于安全意识的淡薄,更容易从利益角度出发,对于施工质量没有一个严格的质量把关,容易出现豆腐渣工程或是其他工程事故,危害性非常大。
属于挂靠的情形具体如下: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2018年11月2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辞职后将证件挂靠在公司是违法行为,一旦公司利用证件干不好勾当,是需要由证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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